张三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便外出打工,来到某市的A酒吧当服务人员。上班期间,张三结识了李某,李某经常带着一些朋友到A酒吧内聚会。一次,张三看到李某和一群朋友在酒吧的包间内买了几个气球,然后用嘴巴将气球内的气体吸入体内,过了一会儿,这些人脸上带着十分僵硬的笑容,在包间内又唱又跳,兴奋不已。张三看了之后甚是好奇,心想到底是什么东西能让这群人忘乎所以,“无忧无虑”地纵情唱跳。
张三:李哥,你们那气球里面的是什么东西?
李某:气球?哦,那里面装的是“笑气”。
张三:笑气?
李某:对,笑气,顾名思义,就是吸入之后,你的脸上会露出笑容,吸完它后,你的身体会很舒服。不信你试试。
张三在李某的怂恿之下,试着吸了几口“笑气”,吸完之后,浑身发麻,脑袋发晕,过了一会儿感觉到很兴奋,有一种飘飘欲仙的感觉。
张三:李哥,从哪里可以买到“笑气”?
李某:我是从王某那买的,我把他的的联系方式给你,你要买就找他。
张三:谢谢李哥。
随后,张三联系王某购买了20罐“笑气”,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和时间,张三安排司机李四将 “笑气”运到自己的仓库中存储起来。“笑气”买来之后,张三便在酒吧内向顾客宣传自己有“笑气”可以出售,同时在朋友圈宣传自己销售“笑气”的消息。
听闻张三这个地方有“笑气”,酒吧内的顾客和张三的朋友纷至沓来,很多人甚至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第一次跑来向张三购买“笑气”,其中还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方便客人吸食,张三购买了很多气球,把罐子里面的“笑气”冲进气球,再将装有“笑气”的气球卖给客人,期间,张三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出售“笑气”的钱。第一次进的货卖完后,张三又从王某处多次购进“笑气”并出售。2021年2月份,民警对A酒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人吸食“笑气”,吸食者交代“笑气”来源于张三处,民警随后挡获销售“笑气”的张三。截至案发,张三因为销售“笑气”非法获利共计12万余元。
首先,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笑气”相关的知识。“笑气”学名叫一氧化二氮,人体吸食后犹如被戳中笑穴,不停地发笑,因此得名“笑气”。“笑气”没有颜色,闻起来有一股甜味,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医疗等行业,比如我们吃的奶油中会加入“笑气”来发泡。“笑气”会消耗人体内的维生素B12,引起神志错乱、精神恍惚,一旦上瘾,想完全戒断非常艰难,长时间吸食会导致智力、视力功能障碍,降低肌肉收缩能力,甚至改变血红蛋白结构从而抑制携氧,严重的会引起内窒息致死。联合国2016年发布的世界毒品调查报告显示,“笑气”已成为全球第7大流行滥用药物,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吸食含“笑气”的替代物质情况增多。“笑气”目前并没有被列管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因此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中,张三非法出售“笑气”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但是,“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的张三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相关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笑气”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和食品领域,笑气和吸食笑气的工具都能轻松购买,再加上对于“笑气”的危害,很多青少年包括整个社会都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并没有将“笑气”提升到新型毒品的高度,对于市场上出售的“笑气”,有些年轻人好奇心强、自控力差,容易形成滥用“笑气”的受害者,导致身心严重受损,同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面对目前法律体系中“笑气”的监管困境,建议将“笑气”纳入精神麻醉类药品甚至新型毒品范畴严加监管,对私自贩卖和吸食“笑气”的行为,明确纳入违法犯罪范围予以惩治,希望社会各界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上遏制“笑气”的非法传播,加强对“笑气”危害的普及宣传,让整个社会对笑气的危害形成共识,对青少年群体进行相关法治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笑气”虽然目前没有被国家列管,但其危害不可忽视,一旦沾上难以戒断,希望大家洁身自好,控制猎奇心理,深刻认识到“笑气”这类新型毒品的危害,千万不要吸食这种“笑里藏刀”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