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就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谁知道这几台游戏机能把我送上法庭……”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郑某懊悔地低下了头。原本在亲戚朋友间广受欢迎的“捕鱼机”,套上“兑烟折现”的伪装后,竟成了敛财的赌博工具。
近日,经三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郑某、方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郑某平日里对电玩城的“捕鱼机”游戏十分热衷,他从线上购入4台玩法各异的“捕鱼机”,本打算自己消遣。玩着玩着,他却动了别的心思:“这机器,要是能让别人来玩,我是不是能赚一笔?”2025年9月,郑某找到好友方某合计,两人一拍即合,将“捕鱼机”搬进了郑某亲戚的空房子里,轮流看守、招揽赌客。
“扫码就能玩,积分能换烟,不想拿烟的还能变现。”赌客老张被熟人介绍过来,一开始以为是普通游戏机,没想到越玩越上瘾。他扫描机器上的二维码充值后,积分自动到账,再用积分换“炮弹”捕鱼。大鱼小鱼对应不同分值,攒够2万积分,就能换一包软壳黑利群,2.5万分,则可换硬壳黑利群。如果不要烟,郑某和方某还会按市场价折现回收。而赌客充值的赌资,在扣除少量手续费后,会全部转入二维码绑定的郑某银行账户,二人坐收渔利。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捕鱼机”具备押分、退分、上下分等赌博功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机,郑某也承认其通过后台程序调整过赔率和难度,导致玩家注定输多赢少。
三门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截至案发,这4台“捕鱼机”累计接收投注流水达60余万元,郑某、方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1万余元。郑某、方某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近日,三门县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提问者:为什么商场里的游戏机能玩,这种捕鱼机兑烟折现的却不行呢?
检察官:一般商场里的游戏机属于普通游戏设备,以娱乐性为主,奖品价值较低且不可变现。而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单纯提供娱乐设施,而是通过改装设备、套上“兑烟折现”的伪装等方式主动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超出日常娱乐范畴,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如今不少赌博活动披上“游戏”“娱乐”的外衣,以更隐蔽的方式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切莫因一时贪利触碰法律红线,同时要提高警惕,远离赌博陷阱,切勿抱有“以小博大”的侥幸心理。若发现利用电玩设备赌博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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