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案件聚焦     检察风采     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认识“大哥”能捞人?检察官:真“刑”!
时间:2025-05-14  作者:吴存伟 李伟  新闻来源:北京政法网  【字号: | |

 “认识司法机关的人就能花钱办事?”这是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他们假借“疏通关系”之名行骗,所谓的关系网络不过是实施诈骗的工具,司法机关始终严格依法办案,任何试图以“人情”干预司法公正的企图都注定徒劳。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葛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妻小杨心急之下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有关系”的王某某。王某某谎称认识司法机关的“大哥”,承诺能将葛某某“捞”出来,并以此为由向小杨索要10万元“关系疏通费”。然而,交钱后小杨盼来的不是葛某某的早日释放,而是一纸依法判决。葛某某刑满释放后,“神通广大”的王某某露了馅,原来王某某并不认识什么“大哥”,其所获钱款也用于个人挥霍。在小杨追讨下,王某某仅退还6万元便无力偿还。最终,小杨选择报警。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能力,接受请托,以收取“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绝不容许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遇事切勿存在投机心理,要依法依规办事,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新媒体检察
微信公众平台
新浪微博二维码
检察听证网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伊林大道 邮编:0111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