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温馨提示
1.申诉人就同一案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且法院正在审查当中,又向本院申诉的,本院暂缓受理申诉请求。
2.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诉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4.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请求须写明:对该判决、裁定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5.申诉人应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