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控告和申诉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
一、审查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一)受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
2、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二)移送及送达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受理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材料及其他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副本,一并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亦应答复,同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申请人息诉。
二、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复查意见;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三)复查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受理审查刑事赔偿案件
(一)赔偿范围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仅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审查决定
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对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制作笔录。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原案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以赔偿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四、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一)原则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二)受理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检察院代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