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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分行刑责任准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
时间:2026-05-27  作者:戴兴栋 谢龙 刘鹏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建筑工程领域作为欠薪犯罪的“重灾区”,其中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等复杂法律关系,导致主体认定争议突出。面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严格界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结合“实际控制”标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严格界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避免责任混淆

在建筑工程领域欠薪问题的综合治理实践中,严格界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不仅是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关键环节,更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的必然要求。行政法规与刑法在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及责任形态上的本质差异,决定了二者在欠薪治理中的适用边界必须保持清晰,避免因责任混淆导致司法裁判的偏差。

从规范属性来看,行政法规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典型的行政调控性责任。其制度设计以效率优先为导向,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特定主体纳入行政监管范畴。例如,在多层转包关系中,中间环节的转包方虽未直接雇用劳动者,但基于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仍需对下游分包商的欠薪行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这种责任形态的构建,旨在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快速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体现对特定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其构成要件侧重于行政监管目标的实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法定犯,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实质判断标准,且以行政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为前提。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该罪需同时满足“行政前置程序+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三重要件:首先,需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这是为保障企业经营,给予企业一次积极履行的机会,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未经责令支付程序不能认定犯罪;其次,在客观层面,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积极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再次,在主观层面,行为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这种多重过滤机制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将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不当刑事化。

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认定存在责任混淆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将连带责任直接升格为刑事责任。例如,转包工程欠薪案中,认为仅因转包方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即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显然忽视了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具备支付能力等核心要件。这种认定思路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更可能导致刑事打击范围扩张,将行政违法行为甚至民事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正确的司法路径应当是:对于行政法规中的连带责任主体,需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重点考察行为人对劳动报酬支付的实际控制能力、主观故意程度及行政责令后的履行情况。由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必然是行政责令支付的义务主体,但行政责令支付的义务主体却未必会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市场主体承受不当的刑事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实际控制”为认定标准,精准识别刑事主体

在建筑工程领域多层转包、分包等关系错综复杂的现实背景下,精准识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主体,需以“实际控制”为核心标准构建实质判断体系。这一标准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又能有效回应司法实务中主体认定模糊的难题,其本质在于穿透形式合同关系,聚焦行为人对劳动报酬支付是否具有直接支配力和决策权,以此确保刑罚打击的就是犯罪的实际行为人。

从劳动关系本质审视,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作为直接雇用劳动者、组织施工生产的末端主体,通常与工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不仅掌握工资标准的制定权、考勤记录的审核权,更直接控制工资发放渠道,这种对劳动报酬支付的全链条控制,使其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刑事主体。反观中间转包方、发包方等主体,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实际控制”标准进行实质审查。若相关主体仅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行政连带责任,未实际参与劳动关系建立或工资支付决策,则不应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三个关键要素:其一,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工资标准的协商确定、考勤记录的审核确认等核心管理环节;其二,在工程款支付流程中,行为人是否对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拨付、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三,工人是否实际接受行为人的劳动管理,与行为人形成劳动关系,包括工作安排、质量监督、奖惩措施等。

以“实际控制”为核心的认定标准,通过构建“形式审查+实质判断”的双重过滤机制,既确保了刑事打击的精准性,有效惩治直接责任主体,又避免了刑事责任的不当扩张,维护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双重审查,排除合理欠薪情形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中,强化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双重审查,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关键路径,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精准识别“恶意欠薪”与“合理欠薪”的本质差异,避免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张。

主观故意的认定需构建“行为推定+证据印证”的双重验证体系。如果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却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义务,则直接推定其具有逃避支付义务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在欠薪期间仍进行奢侈品消费、购置房产车辆、将资金转入关联账户等异常行为,或否认劳动关系、虚构支付凭证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情形,均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同时,需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经营状况、财产情况、转移财产目的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针对行为人提出的主观辩解,需要重点关注和核实,排除因认知偏差或管理疏忽导致的不当推定。

客观行为的审查需严格把握“行政前置程序+支付能力审查”的双重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必须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且责令文书需依法送达行为人并确保行为人知悉支付义务。司法实务中,需重点审查责令程序的合法性,包括责令主体是否适格、责令内容是否明确、送达方式是否有效、送达对象是否为实际的支付主体等,从严把握“经责令仍不支付”行政前置条件。

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机制,构建闭环式证据链

如前所述,在建筑工程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应以“实际控制”为核心标准,需在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边界内构建完整的证据审查体系,以确保刑事追责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司法实务中,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主体认定的合法性。具体而言,可重点围绕四个维度收集证据:其一,劳动关系证明需形成闭环,包括工人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现场工作照片、安全教育记录等,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以证实行为人与工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二,支付能力证据需穿透资金流向,通过银行流水、资产权属证明、工程款拨付台账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实际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其三,行政程序证据需严格审查合法性,确保劳动监察部门等下达的文书责任主体一致且依法送达,送达回证、公告记录等程序性证据完整无缺;其四,主观故意证据需体现行为人的恶意逃避,如转移财产记录、逃匿的轨迹和通讯记录、与工人协商拒付工资的录音录像、以恶意逃避的方式拒绝签收劳动监察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等。

证据审查过程中需特别注意逻辑自洽。当行为人辩称资金周转困难时,需结合工程款支付进度、其他债务清偿情况、企业征信记录、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确属“无力支付”;若发现行为人在欠薪期间仍有大额资金转出、奢侈品消费等异常行为,则可依法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同时,重点审查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银行流水显示的资金去向与工资发放记录是否矛盾,行政责令文书载明的支付期限与行为人实际行为是否冲突。这种以“实际控制”为内核、以证据审查为支撑的认定路径,既能够有效打击通过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又能避免将因上游发包方违约、工程款结算纠纷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欠薪问题刑事化,为建筑行业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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