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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新时代敢担当、有作为的人民监督员
时间:2019-12-31  作者:郑谊英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郑谊英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需要懂监督、会监督、善监督,亟待提升履职能力:要学会沿用人民群众普适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对案件作出体现民意的评判;要倾听社情民意,密切关注检察实务中与公共利益、案件当事人权利保障息息相关的核心性问题,充分、正确地行使监督权;要不断提升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制度理解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这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建设。人民主权的宪法核心原则决定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与代表人民群众的人民监督员之间是不可分离的关系。

  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它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涵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办案活动,进一步丰富了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是公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2019年11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开展质量评查。13日,受评议组邀请、司法厅委派,我与卜益新监督员担任了评查员,对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履行人民监督的评查职责。这是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首次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是我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首次针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开展监督。

  遵照程序规定,我们签订了保密协议,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评查组负责人向我们介绍了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抽查方式、评查标准以及注意事项等。在详细查阅案卷、全面了解案情后,我们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在彼此充分交流探讨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评议组充分听取了我们对两起案件办理质量的评查意见。

  通过评查,我们对在一起案件中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偏差、量刑畸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认为,检察机关应对一起猥亵儿童免予刑事处罚案予以抗诉。最后,评议组认真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要义是确保社会成员对检察权运行的民主参与,形成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良性互动格局。公民参与司法具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参与客体的公共性以及参与程度的实质性等特点。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需要懂监督、会监督、善监督,尤其亟待提升以下履职能力。

  一是要学会沿用人民群众普适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对案件作出体现民意的评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开展评议,需要基于朴素正义观以及社会实践,对案件质量作出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评判。司法不仅需要力度,更需要温度。在办案中,有时办案人员难免会拘泥于对法律条文文本的理解,忽视案件办理是否合情合理、是否产生特定社会效果。近年来,有的案件在舆论中引发广泛关注。案件在形式上似乎符合刑法构成要件,但社会舆论却呈现一边倒的反对意见,表明司法裁判中的一些认识和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民群众普适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有所冲突。值得肯定的是,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陆勇贩卖假药案,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做了充分考量,保证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二是要倾听社情民意,密切关注检察实务中与公共利益、案件当事人权利保障息息相关的核心性问题,充分、正确地行使监督权。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要始终牢记我们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接地气、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涉及群体性利益、公共利益的涉众型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做到有的放矢。

  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并不局限于某一类案件或者某一项具体权能的行使,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几乎是全面、全程、全方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应进行监督的范围与应发挥的作用都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目前,虽然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仅为建议性的,但却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建议。人民监督员只有充分、正确行使知情权、阅卷权等权限,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程序刚性,才能实实在在做到为民发声、依法监督。

  三是要不断提升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制度理解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检察办案活动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监督员实现对具体办案活动充分监督,有待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和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关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办案程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监督员评议案件不能止于形式审查,评议不能仅凭听取承办人汇报,随着监督渠道的不断拓宽,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案件质量评查过程逐步向实质化转型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进,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人民监督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提升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制度理解的专业素养,为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做好充足的知识与能力储备,将宪法和法律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守法治信仰,遵循司法规律,追求公平正义,服务社会大众,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一起奔向法治文明的高地。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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